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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18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分享」所訂購之國外期刊一節,如係將訂購之該紙本國外期刊以出借方式予其他機關或單位,並無著作權問題;惟不論國外期刊是「紙本」或「電子檔」形式,若另再以影印、列印紙本方式複印提供,或以掃瞄、網路傳輸方式傳送其他機關或單位,會涉及重製、…

令函要旨

一、所詢「分享」所訂購之國外期刊一節,如係將訂購之該紙本國外期刊以出借方式予其他機關或單位,並無著作權問題;惟不論國外期刊是「紙本」或「電子檔」形式,若另再以影印、列印紙本方式複印提供,或以掃瞄、網路傳輸方式傳送其他機關或單位,會涉及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之行為,「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權利,是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所詢期刊分享於外機關及單位內部一事,依其情形分述如下:(一)期刊分享對象為單位內部之情形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故分享期刊於單位內部,如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目的之利用,且僅限供內部使用,不對外散布,則得主張合理使用(請參考本局103年1月27日電子郵件1030127函釋)。(二)期刊分享對象為外機關之情形將期刊分享提供外機關參考使用,因已逾「內部參考資料」之範圍,並不屬前述著作權法第44條之合理使用(請參考本局88年6月7日智著字第88004101號函釋)。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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