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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25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所詢「欲將個人自網路商店所購買電子書『整本』印下來,以供個人學術研究需求」一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列印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都屬於重製。因此,您可否將所購買之電子書整本列印,仍應視該書之…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將個人自網路商店所購買電子書『整本』印下來,以供個人學術研究需求」一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列印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都屬於重製。因此,您可否將所購買之電子書整本列印,仍應視該書之著作財產權人(出版社或作者)之授權合約而定,若合約明文禁止或未載明可另行紙本列印,則不得為之。除您另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使用者若有紙本閱讀之需求,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列印,若將電子書整本列印,會有市場替代效果,恣已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30825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欲將個人自網路商店所購買電子書『整本』印下來,以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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