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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11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為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毋庸得到權利人授權。是以,所詢本部秘書室擬就每日報紙、雜誌等新聞報導之剪報資…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為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毋庸得到權利人授權。是以,所詢本部秘書室擬就每日報紙、雜誌等新聞報導之剪報資料改以電子郵件傳送剪報pdf檔予部、次長及相關單位主管並建置於雲端資訊系統,應有符合前述第44條規定之情形,得予合理使用。本局相關函釋,99年01月29日電子郵件990129a及99年02月23日電子郵件990223a(如附檔),請一併參考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第65條第2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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