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14b
要旨
一、將所借閱之書籍影印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依同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
令函要旨
一、將所借閱之書籍影印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依同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所詢貴單位基於業務所需,欲重製已絕版之著作作為內部參考資料一節,如符合前述要件,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至於可重製的「合理範圍」及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是否「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須視實際個案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另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判斷基準。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