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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527b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一、所詢A機關人員甲於圖書館將某期刊特定篇章全文掃描,並全文上傳至該機關的網路知識平台供使用者閱覽,已涉及「重製」(掃描),「公開傳輸」(上傳網路知識平台)他人語文著作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

令函要旨

一、所詢A機關人員甲於圖書館將某期刊特定篇章全文掃描,並全文上傳至該機關的網路知識平台供使用者閱覽,已涉及「重製」(掃描),「公開傳輸」(上傳網路知識平台)他人語文著作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按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機關人員甲係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重製他人文章並上傳機關的網路平台,僅供內部參考使用,不對外開放,且不致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則有依本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90129a、990223a函釋說明)。

三、惟機關之網路知識平台如係對外部開放,或利用期刊文章已超出前述合理使用範圍致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時,則機關所屬資訊人員應主動將文章下架,或經權利人通知時,儘速下架,以避免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個案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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