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1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一、信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複印他人之信件,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信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複印他人之信件,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寫信者)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又按「物權」與「著作權」是兩種不同概念,收受他人親筆信件者,僅取得該正本信件於民法上之所有權(物權),並未取得著作權,該信件之著作權(例如:重製、向公眾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利)仍屬於寫信者,因此後續之複印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例如本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之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寫信者)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來信所詢問題涉及個案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侵權?有無合理使用之適用空間?如有爭議,仍應由著作權人循司法途徑,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71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一、信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