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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2.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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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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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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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公益大於私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II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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