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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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公益大於私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II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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