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66540號
要旨
有關函詢販售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7月1日金法字第0990701001號函。二、貴公司所詢電器行播放由伴唱機隨機挑選出原聲原影之影片,係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公開上映影視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販售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7月1日金法字第0990701001號函。二、貴公司所詢電器行播放由伴唱機隨機挑選出原聲原影之影片,係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公開上映影視著作之行為,如同時讓消費者演唱,係屬公開演出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方得利用;對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又前述公開演出之情形如係透過喇叭擴大機,仍係屬本法公開演出之範疇。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他人之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須依實際個案情形加以判斷,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25條、第26條及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