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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04b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行政陳情」因屬行政程序之一環(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並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5條所定「司法程序」之涵攝範圍,因而並無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餘地。二、至陳情書內節錄、一部重製他人著作,有可能可以主張符合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

令函要旨

一、「行政陳情」因屬行政程序之一環(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並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5條所定「司法程序」之涵攝範圍,因而並無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餘地。二、至陳情書內節錄、一部重製他人著作,有可能可以主張符合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惟仍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如將他人著作用於陳情書內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得在合理範圍內主張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應註明出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45條與第5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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