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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07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將網路上之照片下載並列於刑事答辯狀之著作權法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將網路上之照片下載並列於刑事答辯狀之著作權法問題,說明如下:

一、網路上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依本法第45條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所詢將網路上之照片下載並列於被告刑事答辯狀,供陳報法院以輔助驗證事實真相之行為,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若為主張證據等進行司法程序之必要,且於合理範圍內(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著作之出處,即有依本法第4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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