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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30b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使用論文作為專利舉發之證據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5條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由於專利之「舉發」並非屬「司法程序」,故無法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二、至是否構成本法第52條「引用」之…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使用論文作為專利舉發之證據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5條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由於專利之「舉發」並非屬「司法程序」,故無法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二、至是否構成本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如係將論文利用於舉發書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在合理範圍內,依本法上述規定,得「引用」該論文而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應註明出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5條與第5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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