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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714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有關您再度來信反映著作權法第45條司法程序之合理使用規定應增加「不得故為虛偽不實之認定以蒙蔽欺罔,損害相對人為主要目的」等要件一節,謹補充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再度來信反映著作權法第45條司法程序之合理使用規定應增加「不得故為虛偽不實之認定以蒙蔽欺罔,損害相對人為主要目的」等要件一節,謹補充說明如下:

二、按著作權法固以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為目的,惟司法程序中,為求裁判之正確,對於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容許得重製他人著作(81年6月10日著作權法第46條立法說明參照),因此包括當事人、律師為主張證據或法院、檢察官等為撰寫司法書狀等進行司法程序之必要,即得依本條規定重製他人之著作,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至於當事人之一造將所重製之著作內容作為訴訟攻防之證據,致生不利於對造之判決結果,或利用該著作內容另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而涉及刑事偽證罪等,則已非著作權法規範之範疇,仍應依其他刑事規範循司法程序救濟。

三、另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級制度問題,因屬司法院權責,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建議您可直接與司法院聯繫(02-23618577)。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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