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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9080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 台端詢問網路下載音樂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法務部99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0992004874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99年8月27日致法務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令函要旨

關於 台端詢問網路下載音樂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法務部99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0992004874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99年8月27日致法務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於網路下載音樂或影片,係重製他人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 台端欲下載他人之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若未取得授權或同意,又無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閱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4條至第90條之3、第91條至104條。相關之著作權宣導資料, 台端可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權教育宣導,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 >> 認識著作權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0990009080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關於 台端詢問網路下載音樂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