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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1257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 台端詢問著作權執照台內著字第60074號函1案,有關著作權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99年11月11日台內總字第0990226538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99年11月8日致內政部長函辦理。 二、經查,旨揭著作權執照係…

令函要旨

關於 台端詢問著作權執照台內著字第60074號函1案,有關著作權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99年11月11日台內總字第0990226538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99年11月8日致內政部長函辦理。 二、經查,旨揭著作權執照係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於民國77年所核發,其著作名稱為「新約聖經恢復本」,著作人為李常受君,著作權期間自民國7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1日止。惟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業已廢止註冊及登記制度,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依 台端來函指出李君已於1997年(民國86年)6月辭世,故按現行本法第30條規定,前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民國136年12月31日止,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22條、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利用人如欲重製、散布他人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生糾紛,宜由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故依來函指出劉遂君於2005年4月出版發行「新約聖經台灣六版」1書,其是否未經李君或其繼承人之授權而擅自重製與散布,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四、關於 台端陳述與林君就解讀新約聖經與信仰路線不同1節,因涉及宗教信仰,與本局主管業務無關,故歉難說明。另書籍出版亦非本局主管業務, 台端若有出版相關疑義,請洽行政院新聞局,電話:(02)3356-8888。 五、其他相關之著作權問題, 台端可參考本局網站,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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