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8 條
- 1.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 2.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 3.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 4.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8 條授權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在個人研究、館藏保存、絕版複製、數位還原四種情形重製館藏,影印限單篇或一部分、每人一份,且不得提供數位重製物。
Q · 圖書館幫我影印論文是合法的嗎?
依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一項第一款,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閱覽人個人研究之需要,得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且不得以數位重製物(如 PDF)提供。整本複製、同書多份、給數位檔都超出本條授權範圍。
白話解讀
你上次去圖書館印了一篇期刊論文是什麼時候?你當時有沒有想過:圖書館讓你複印別人寫的論文,這樣合法嗎?就是這條讓它合法。48 條是圖書館員和研究者的生命線。它授權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典藏機構在四種情況下可以重製館藏著作:一、讀者為個人研究要求影印(限單篇或一部分,每人一份,禁止用數位形式提供);二、館藏原件要壞掉、儲存格式過時、市場找不到替代品需要保存;三、絕版或難購得的書,應同性質機構要求複製;四、數位館藏授權期間需要還原。2022 年修法還給國家圖書館一個特權:可以數位化替代閱覽,但只限館內電腦使用。這些細節規定看起來繁瑣,但每一條都擋在某個學術研究的生死關卡上。沒有它們,你的碩士論文可能寫不出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8 條為典藏機構之合理使用規範,授權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供公眾使用之典藏機構,在個人研究影印、館藏保存、絕版複製、數位授權還原四種情形下重製館藏著作;並於 2022 年修法賦予國家圖書館數位替代閱覽特權,同時以「每人一份」「不得提供數位重製物」「館內使用」等條件平衡著作財產權與公共知識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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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請圖書館把整本絕版書複印給我當研究資料嗎?▾
不行。著作權法第 48 條明確限定「一部分」或「單篇著作」,整本複印超出授權。但你可以透過館際合作申請影印各館藏的特定章節,或申請調閱原件自行拍照(看各館規定)。如果該書絕版且對研究極重要,可直接聯繫圖書館特藏組,許多館有絕版書研究用內部規範。
Q2為什麼圖書館不能直接給我數位檔 PDF,只能給紙本?▾
因為 2022 年修法特別寫「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立法理由是防止數位檔容易擴散、維持權利人市場利益。即使你自費要求,館員也不能給 PDF。唯一例外是該著作已逾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或機構另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Q3圖書館影印論文合法嗎?▾
合法。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一項第一款授權圖書館為讀者個人研究重製單篇或一部分,但每人一份、僅紙本。
Q4著作權法第 48 條是什麼?▾
典藏機構合理使用規範,授權圖書館等在個人研究、保存、絕版、數位還原四種情形重製館藏。
Q5什麼是供公眾使用之典藏機構?▾
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等以服務公眾與保存文獻為功能的機構,私人收藏不算。
Q6國家圖書館的數位化特權是什麼?▾
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得數位重製替代館內閱覽,但市場已有數位版者不適用,且僅限館內。
Q7怎麼請圖書館合法影印館藏?▾
向館員說明個人研究用途,申請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單篇,接受每人一份、僅紙本的限制。
Q8絕版書怎麼透過圖書館複製?▾
走館際合作,由同性質機構提出複製要求,調閱他館絕版或難購得館藏。
Q9典藏機構做數位化專案前要檢查什麼?▾
先確認是否符合四款之一、市場有無數位替代、是否限館內閱覽、設備是否禁重製傳輸。
Q10館藏數位檔要怎麼合法提供館內閱覽?▾
同時閱覽數量不超過館藏份數、限館內電腦、設備不得供重製或傳輸三條件齊備。
Q11第 48 條 vs 第 65 條合理使用差在哪?▾
第 48 條是類型化具體授權(四款情形),第 65 條是四要素綜合判斷的補充安全網,未落入 48 條仍可回到 65 條。
Q12第 48 條 vs 第 48 條之 1 差在哪?▾
48 條規範典藏機構重製館藏;48 條之 1 規範機關、教育機構、圖書館重製判決書、考試題目等特定公務性著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適用情形 | 重製範圍 | 關鍵限制 |
|---|---|---|---|
| 第一項第一款 | 閱覽人個人研究 | 已公開發表著作一部分/期刊單篇 | 每人一份、不得提供數位重製物 |
| 第一項第二款 | 避免遺失毀損或儲存格式無法讀取 | 保存所需 | 須市場無合理管道取得替代 |
| 第一項第三款 | 絕版或難購得著作 | 應同性質機構要求複製 | 限典藏機構間 |
| 第二項(國家圖書館) | 替代脆損原件館內閱覽/機關網路公開資料 | 數位重製 | 市場已有數位版者不適用、僅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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