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23b
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故圖書館得依本款規定提供讀者館藏著作(即包含符合「基於保存資料之目的」)之重製物,但考量如交…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故圖書館得依本款規定提供讀者館藏著作(即包含符合「基於保存資料之目的」)之重製物,但考量如交付數位化電子檔予閱覽人,基於重製之便利性及傳播之迅速性,對著作權人權益之影響不可謂不大,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尚難認屬合理使用之情形,自不能逕行交付重製之電子檔案,應僅限於以紙本交付予閱覽人,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曾有解釋,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