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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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48條之1:機關、學校、公眾圖書館得重製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集所附摘要,免授權。
Q · 我的論文摘要被資料庫收錄,可以要求下架嗎?
依著作權法第48條之1,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學位論文、期刊學術論文及研討會論文集「所附之摘要」,不需作者同意也不需付費。但範圍嚴格限於摘要:若收錄超出摘要(如論文前三章、結論段落、方法章節)或對方是私人公司(非本條列舉主體),就超出本條範圍,作者可主張侵權。
白話解讀
你寫的碩博士論文摘要、發表在期刊的學術論文摘要、研討會發表的研究報告摘要,在法律上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命運:只要你把它公開了,全台灣的圖書館、大學、中央地方機關都可以直接複製你的摘要放在自己的檢索系統裡,不用徵得你同意,也不用付錢。這條是專門為「摘要」設計的合理使用條款。為什麼要特別立法?因為學術資訊的流通是公共利益,而摘要本來就是用來讓別人判斷要不要讀全文的鉤子。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策略選擇:犧牲作者對摘要的控制權,換取學術資源的檢索效率。但範圍嚴格:只限這三類著作「所附」的摘要,不是論文全文,也不是其他著作。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是針對學術摘要的定型化合理使用條款: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及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逕行重製碩博士論文、期刊學術論文、研討會論文集所附之摘要,無須取得著作人授權,目的在以最小單元釋出促進學術資源檢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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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博士論文摘要被某資料庫收錄,可以要求下架嗎?▾
如果對方是圖書館、教育機構或政府機關,而且確實只重製了摘要部分,著作權法第48條之1給他們這個空間,你沒辦法要求下架。但如果對方是私人公司(非本條列舉主體),或重製的不只是摘要,你就可以主張侵權。內行人提示:要求對方提供他們收錄的完整頁面截圖,確認範圍邊界,再決定下一步。多數商業資料庫其實收錄的不只摘要,只是你沒注意到。
Q2期刊摘要和期刊全文的差別法律上怎麼認定?▾
摘要通常是論文開頭的 Abstract 欄位,由作者自行撰寫說明研究主旨與結論。全文是論文本體,包含文獻回顧、方法、分析、結論各章節。法律上以「著作所附之摘要」為界,有爭議時以作者投稿時附上的 abstract 為準。內行人提示:引用他人論文時,摘要可直接用,但正文一段就要走第52條的「引用」合理使用並標明出處。
Q3著作權法第48條之1是什麼?▾
針對學術摘要的定型化合理使用,機關、學校、公眾圖書館可重製論文摘要免授權,是促進學術檢索效率的政策設計。
Q4本條和一般合理使用差在哪?▾
本條是定型化(要件式),符合主體與客體就直接成立;一般合理使用(第65條)要逐案判斷四因素。
Q5什麼叫「著作所附之摘要」?▾
作者投稿或發表時隨論文附上的 Abstract,概述研究主旨與結論,不含論文本體章節。
Q6哪三類著作的摘要可被重製?▾
碩博士論文(作者已取得學位)、期刊學術論文、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Q7發現摘要被資料庫收錄怎麼處理?▾
先確認對方主體與重製範圍,截圖蒐證,只重製摘要且主體相符即合法,逾越才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Q8怎麼判斷重製有沒有逾越摘要?▾
比對資料庫顯示內容是否只到 Abstract,若延伸到文獻回顧、方法、結論章節即逾越。
Q9要求私人資料庫下架要怎麼做?▾
私人公司非本條主體,可直接以未授權重製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或洽談授權金。
Q10引用他人論文正文要走哪條?▾
摘要可逕用,正文段落應走第52條「引用」合理使用並依第64條標明出處。
Q11第48條之1 vs 第48條差在哪?▾
48-1只給三類學術著作的摘要、主體含機關與學校;48條是典藏機構對館藏著作的重製,要件不同。
Q12第48條之1 vs 第52條引用差在哪?▾
48-1限特定主體重製摘要、定型化免判斷;52條任何人可引用但須在報導評論研究等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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