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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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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