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著作權法 第49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2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