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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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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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