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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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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9 條允許時事報導者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他人著作,但僅限時事報導且非事前安排。

Q · 新聞或直播不小心拍到、錄到別人的著作,會侵權嗎?

依著作權法第 49 條,只要符合三要件就不構成侵權:一、目的是「時事報導」(不是專題、紀錄片或娛樂);二、是報導「過程中接觸」的著作(非事前安排或刻意取用);三、使用限於「必要範圍」。例如新聞拍攝畫廊時入鏡的畫作、現場直播時背景響起的音樂,都在保護範圍。但把同一畫面剪進剪輯類節目、或整段重製他人影片,就超出本條保護。

白話解讀

你在新聞畫面裡看到記者報導畫廊展覽時拍到一幅畫,或直播時背景播著某首歌,這些其實都是著作權法允許的「順便」。這條在告訴你一件事:時事報導的本質就是把現場還原給觀眾看,不可能每次都暫停請美術館封畫、請樂團關音響。法律在這裡放了一個特別通道,但有嚴格邊界:必須是「時事報導」(不是專題、不是深度調查、不是紀錄片),必須是「過程中接觸」(不是事前安排),必須在「必要範圍」(不能多拿)。2003 年修法把「網路」明確納入,承認直播和線上新聞也適用。這條的魔鬼藏在「必要範圍」四個字裡:同一個畫面在現場新聞是合法,剪進剪輯類節目就可能違法。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9 條為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規定,賦予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等方法從事時事報導者,在報導必要範圍內利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的法定權限,是新聞自由對著作財產權的法定例外,核心限制在於「時事報導目的」「過程中接觸」與「必要範圍」三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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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做新聞評論頻道,用了電視台的新聞畫面,可以主張這條嗎?

要分兩層。如果你單純報導「某電視台怎麼報這件事」,是時事報導的一環,可以主張。如果你只是拿人家的畫面省自己拍攝成本,就不是接觸而是挪用,本條保護不了你。用他台畫面時明確標出台標並評論其報導方式(時長、角度、偏向),比單純當自己畫面用安全得多。

Q2直播時不小心播到背景音樂會怎樣?

看直播性質。如果是街訪、現場新聞這種時事直播,本條可以適用。如果是你自己的娛樂直播(遊戲、聊天、唱歌),本條不適用,因為你的直播本質不是時事報導。直播只是形式,內容本質才決定能不能走本條,遊戲直播誤放音樂被下架不是平台太嚴,是法律本來就不保護。

Q3著作權法 49 條是什麼?

時事報導者可在報導必要範圍內,利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的合理使用規定,是新聞自由對著作權的法定例外。

Q4什麼算「時事報導」?

新近發生的社會事件、新聞、緊急事件之報導。專題、深度調查、紀錄片、娛樂與生活分享都不算時事報導。

Q5「報導過程中所接觸」是什麼意思?

指報導現場偶然遇到、捕捉到的著作(背景入鏡、現場聲音),不包含事前安排或刻意取用他人素材。

Q6「必要範圍」怎麼界定?

達成報導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最小使用程度,看素材是背景偶然入鏡還是被特寫主角化,比例越小越受保護。

Q7新聞直播怎麼用才不會侵權?

確認內容是時事報導、素材為偶然接觸、使用限於背景必要範圍,並依第 64 條標示出處。

Q8被 ContentID 標記侵權怎麼申訴?

若內容確為新聞報導性質,申訴時具體說明本條「時事報導之必要範圍」,比泛稱合理使用成功率高。

Q9收到律師函如何判斷我站得住嗎?

逐一檢視三題:是否為時事報導、是否過程中偶然接觸、是否限於必要範圍,三題過關防禦就穩。

Q10怎麼保留證據證明屬時事報導?

保留完整原始影片、內容定位(新聞性、時效性、公共性)、素材占比說明,不要刪除原始檔。

Q11著作權法 49 條 vs 52 條哪個適用?

49 條限時事報導偶然接觸;52 條是評論、研究、報導為說明而主動引用,兩者要件與接觸方式不同。

Q12現場直播 vs 事後剪輯節目差在哪?

現場時事直播偶然入鏡受 49 條保護;事後剪成集錦或專題就不再是時事,喪失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ernative
適用目的著作權法 49 條:時事報導著作權法 52 條:評論、研究、報導之引用
接觸方式報導過程中偶然接觸為說明主動引用既有著作
使用程度必要範圍內(多為背景)正當範圍內(可特定引用片段)
典型情境新聞拍到畫作、直播錄到音樂評論文章引用他人段落或數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41条(時事の事件の報道のための利用)
🇰🇷 韓國저작권법 제26조(시사보도를 위한 이용)
🇨🇳 中國著作权法 第24条第1款第3项(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发表作品)
🇩🇪 德國UrhG § 50(Berichterstattung über Tagesereignisse)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22-5 9°(exception d'information immédiate)
🇺🇸 美國17 U.S.C. § 107(fair use, news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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