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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14c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一、拍攝的影片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而來信所述電視台將您錄製之影片如屬視聽著作,放在新聞片段播出,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拍攝的影片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而來信所述電視台將您錄製之影片如屬視聽著作,放在新聞片段播出,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二、至於電視台利用著作之行為,如符合下述情形,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一)如果是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9條)。(二)如果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有自己著作的前提下,是可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上之參證或註釋之用(請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三)前述的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64條的規定要明示著作的出處,未註明則會有違反第64條規定之問題。但如果利用行為本身即非屬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創作的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三、來信所述電視台將您的影片用於新聞片段播出,如符合前述合理使用情形,則得為合法之利用,惟是否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需視個案情形加以判斷。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實際個案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如您認為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得檢具相關事證,向保智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四、至於您的影片被上傳至Youtube的情形,如您認為構成侵權,您得向Youtube聯繫窗口(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2807622?hl=zh-Hant )提交侵犯著作權通知,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著作權人若發現自己的著作在網路上受到侵害,即可對Youtube等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要求取下該侵權著作,Youtube於接收該通知後立即將侵權著作取下的話,即得免於與上傳影片者擔負共同之侵權責任。因此,您所錄製之影片如未經您同意或授權而被上傳至Youtube上,您得對Youtube發出侵權通知要求取下含侵權內容之影片,如果發送通知後仍未取下者,亦得向保智大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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