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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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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50 條規定,以政府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任何人都可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Q · 政府的白皮書、報告我可以直接拿來用嗎?

合理範圍內可重製、轉貼、播送

依著作權法第 50 條,凡是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任何人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不需另外取得授權。兩個邊界要記住:一是必須「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發表,公務員個人作品不算;二是必須在「合理範圍」內,整本重製拿去販售會超出範圍。2003 年修法增列「公開傳輸」後,網路轉貼、做電子書、整合進資料庫都被明確納入。

白話解讀

政府花你的稅金產出的東西,法律讓你用。你可能沒想過這件事: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白皮書、統計報告、政策說明書、法規彙編,這些雖然仍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讓機關擁有著作權),但本條特別開了一道門,讓一般民眾可以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為什麼?因為這些資源是用全民納稅錢做出來的,不讓人民使用本身就矛盾。這條的精神是:政府資訊應該流通,不能躲在著作權後面限制公眾利用。但要注意兩個邊界:一是「以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不是任何公務員個人作品),二是「合理範圍」(不能整本白皮書搬去賣錢)。2003 年修法加了「公開傳輸」,意思是網路轉貼、做成電子書、整合到網站資料庫都被明確納入。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50 條為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條款,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由任何人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政府資訊流通,使全民稅金產出的公共資源得以被廣泛利用,同時以「合理範圍」保留機關對大規模完全商業化利用之控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把勞動部的勞工權益說明書整理成懶人包發在粉專,會有問題嗎?

沒問題,這正是本條設計的典型場景。但要注意兩點:第一,整理「重點」而不是「整本翻印」,否則可能超出合理範圍;第二,標明出處(例如「資料來源:勞動部」),符合第 64 條的明示出處義務。內行人提示:做懶人包時附上原始文件連結,讓讀者可以去看原件,這不只是禮貌,也是你合理使用主張的加分項。

Q2補教業者把法規彙編做成教材賣錢,合法嗎?

看你怎麼做。如果是引用法規條文(依著作權法第 9 條本來就沒著作權)加上你自己的解說整理,完全沒問題;如果是整本影印法務部彙編裝訂販售,就超出合理範圍。內行人提示:「法規條文」和「機關編纂的法規彙編出版品」是兩件事,前者誰都可以用,後者有著作權,判斷標準是你增加了多少自己的整理和解說。

Q3政府文件可以轉貼嗎?

以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合理範圍內可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含網路轉貼。

Q4著作權法第 50 條是什麼?

政府機關名義公開發表著作之合理使用條款,開放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播送、傳輸,促進政府資訊流通。

Q5什麼叫「機關或公法人名義」?

指機關或公法人以自己名義公開發表者,如部會公報、白皮書,公務員個人著作不算。

Q6「合理範圍」是怎麼判斷的?

衡量利用比例、目的與是否影響原出版品市場,配合第 65 條四因素綜合認定。

Q7怎麼合法引用政府報告做懶人包?

整理重點而非整本翻印、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並依第 64 條標明機關名與報告名出處。

Q8用政府資料要怎麼標出處?

標明機關名稱、報告名稱與發布日期,最好附上原始文件連結,強化合理使用主張。

Q9被指侵害政府著作怎麼自保?

檢查三件事:是否機關名義發表、是否在合理範圍、是否明示出處,三題都過即受本條保護。

Q10怎麼判斷自己的使用有沒有超出合理範圍?

看重製比例、是否商業目的、是否取代原出版品市場,整本搬去販售通常即超出。

Q11著作權法 50 條 vs 第 9 條差在哪?

第 9 條是法規條文本身無著作權誰都能用;第 50 條是機關著作仍有著作權但合理範圍內開放利用。

Q12著作權法 50 條 vs 第 52 條引用差在哪?

第 50 條限政府機關名義著作;第 52 條是為報導、評論、研究目的引用任何已公開發表著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否直接利用依據
法規條文本身可,本無著作權著作權法第 9 條
機關名義之白皮書、報告合理範圍內可重製/播送/傳輸著作權法第 50 條
整本機關出版品重製販售否,超出合理範圍需授權第 50 條合理範圍 + 第 65 條四因素

可否直接利用

法規條文本身
可,本無著作權
機關名義之白皮書、報告
合理範圍內可重製/播送/傳輸
整本機關出版品重製販售
否,超出合理範圍需授權

依據

法規條文本身
著作權法第 9 條
機關名義之白皮書、報告
著作權法第 50 條
整本機關出版品重製販售
第 50 條合理範圍 + 第 65 條四因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著作権法 第32条第2項(国等の周知目的資料の転載)
韓國저작권법 제24조의2(공공저작물의 자유이용)
中國著作权法 第5条(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公文不适用著作权法)
德國UrhG § 5(Amtliche Werke,官方著作排除著作權保護)
美國17 U.S.C. § 105(美國政府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屬公共領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之爭議,得由當事人申請主管機關調解之。其爭議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著作權事務隨工商業發達,愈趨複雜,爭議頻繁,為減少訟累,爰參照日本立法例增列。

(0810522 全文修正)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

(0861230 全文修正)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或公開播送。

立法理由本條修正之目的,一方面在確認政府著作,仍應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在於擴大國民合理使用政府著作之空間,使得任何人均得就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加以重製或公開播送,而非如原法所定,僅得由新聞紙、雜誌得轉載,或僅得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為限。

(0920606 修正)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立法理由本條之立法意旨在便利民眾合理利用政府出版品,促進公益,鑒於網路時代「公開傳輸」之利用型態,亦相當普遍,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公開傳輸權」之增訂,修正本條,允許以「公開傳輸」之方式利用政府出版品。

  • 公法人名詞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著作權事務隨工商業發達,愈趨複雜,爭議頻繁,為減少訟累,爰參照日本立法例增列。

(0810522 全文修正)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修正之目的,一方面在確認政府著作,仍應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在於擴大國民合理使用政府著作之空間,使得任何人均得就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加以重製或公開播送,而非如原法所定,僅得由新聞紙、雜誌得轉載,或僅得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為限。

(0920606 修正)

本條之立法意旨在便利民眾合理利用政府出版品,促進公益,鑒於網路時代「公開傳輸」之利用型態,亦相當普遍,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公開傳輸權」之增訂,修正本條,允許以「公開傳輸」之方式利用政府出版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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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50 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