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317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疾管署之防疫影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為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貴單位因經營podcast欲擷取該署防疫宣導影片部分內容(聲音/口白),重製於podcast內並上架apple podcast、spotify等平台,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政府機關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著作。又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 (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惟所稱之「引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情形(同法第63條反面解釋)。來函所述「擷取」影片部分內容之行為,究屬重製或改作、得否主張合理使用,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三、針對貴單位之利用型態(擷取部分內容且上架商用平台等),經電洽疾管署了解,該署表示依照該署衛教宣導品之授權聲明,僅授權政府機關於不修改內容之前提下重製、或個人及家庭基於非營利目的之利用等,似認貴單位之利用已超出該署授權範圍,建議您逕電該署洽商授權事宜(電話:02-2395-9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