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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16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一、 來信附件授權清單所引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一節,由於本條係指著作之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在合理之範圍內…

令函要旨

一、 來信附件授權清單所引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一節,由於本條係指著作之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在合理之範圍內,任何人均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等著作,毋須取得授權(詳請參本局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三十八)。因貴館所出版季刊之各該文章仍以投稿人名義發表,其著作人原則上仍為各該投稿人(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3條參照),故該季刊尚非本法第50條規定之適用客體。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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