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804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所詢民眾為教學、研究目的欲使用機關出版品,可否依著作權法第50條及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逕行利用貴機關之出版品一節,本局已發布多則解釋在案,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720b,如實際個案符合著作權法第50條、第52條等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無庸取得機關授權。
二、 至民眾之利用如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範,是否仍須告知貴機關而須公文書往返一節,則可由貴機關自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