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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80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所詢民眾為教學、研究目的欲使用機關出版品,可否依著作權法第50條及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逕行利用貴機關之出版品一節,本局已發布多則解釋在案,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720b,如實際個案符合著作權法第50條、第52條等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無庸取得機關授權。

二、 至民眾之利用如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範,是否仍須告知貴機關而須公文書往返一節,則可由貴機關自行決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080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