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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513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係指所利用之著作,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由於來函所詢貴校欲利用本局登載於官方網頁及Yout…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係指所利用之著作,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由於來函所詢貴校欲利用本局登載於官方網頁及Youtube內的宣導影片,部分影片的著作人並非本局,因此無法適用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二、經電詢瞭解貴校欲使用於研習課程或宣導活動的影片為「著作權基本觀念(完整版)」、「網路常見的侵權類型」、「創作在網路上被盜用,如何維護自己的著作財產權」、「剪輯自己上節目受訪的片段」、「網路直播、短視頻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及「受他人委託繪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6則影片,授權管道及授權範圍分別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基本觀念(完整版)」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發展製作,如需利用請洽詢該學院數位學習組049-2332131#7421。

(二)其餘5則影片本局將另行寄送實體光碟,供貴校於研習課程或宣導活動中使用(包含重製及公開傳輸),建立師生尊重智財權的正確觀念,惟請於利用時,配合於教材適當位置註明出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51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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