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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925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製作之圖片,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請參照),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將截圖畫面置於書中出…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製作之圖片,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請參照),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將截圖畫面置於書中出版,涉及「重製」及「散布」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又來函所述之利用行為涉及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故如所利用之截圖畫面,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該畫面。(二)此外,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倘符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則另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三)以上合理使用規定,仍須注意要在合理範圍(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另亦得散布該畫面之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向公眾提供(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參照),且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併予說明。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80925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來函所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製作之圖片,只要不是「不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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