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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20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一般所稱「公播版」係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至備份視聽資料(如DVD),依著作權法規定,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此,不論是「公播版」或「家用版」,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重製,合先敘明。

二、如館藏著作屬稀有版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加以重製,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仍不得提供讀者外借觀看(請參考本局1050219函釋之說明,如附件)。

三、又館藏影片如不構成上述「保存資料之必要」要件,或雖構成前述要件,而仍有外借之需求,則貴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建議貴校應先釐清「公播版」影片之授權、範圍,例如可否另行重製(及其份數)?可否提供外借等,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如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9020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