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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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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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無人繼承應歸國庫、或法人消滅應歸地方自治團體者亦同,作品即進入公共領域。
Q · 作品的著作權什麼時候會消失、變成可以免費用?
保護期一滿就消滅,作品變全民共有
依著作權法第42條,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時自動消滅(一般著作為作者死後50年,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免費重製、改編、商業利用。另有兩種加速消滅:作者死亡無人繼承而依法應歸國庫者、法人消滅而依法應歸地方自治團體者,財產權直接消滅,不歸公部門所有。
白話解讀
著作財產權不是永久的,它有保存期限。一旦期限過了(一般是作者死後五十年,法人作品是公開發表後五十年),這個權利就自動消滅,作品掉入「公共領域」,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條還多加了兩個加速消滅的情況:一是作者死了但沒繼承人,依法遺產歸國庫的情況下,著作財產權直接消滅,不歸國庫;二是法人公司解散或消滅,依法應歸地方自治團體的情況下,也直接消滅。立法的精神很清楚:與其讓國家或地方政府壟斷某個作品的使用權,不如讓它回到全民共有。這個設計你一看可能覺得抽象,但它的實際影響非常具體:當一部小說、一首歌、一個設計的財產權消滅後,出版社可以自由印製、音樂人可以自由改編、設計師可以自由借用,整個文化創作的資料庫就多一個可以站在上面玩的基石。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42條為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範,明定財產權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消滅,並設兩款加速消滅事由(應歸國庫、應歸地方自治團體者直接消滅),確立作品回歸公共領域之制度基礎。須注意財產權消滅後,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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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作者死了多久之後作品才會自由使用?
一般著作是作者死後50年(著作權法第30條),法人著作是公開發表後50年(第33條)。保護期滿後依第42條財產權消滅進入公共領域。計算採屆滿當年年底止,例如1973年過世的作者,作品於2023年12月31日消滅,2024年1月1日起進入公共領域。
Q2古典名著真的完全可以自由用嗎?
原作可以,但要小心衍生作品。例如《三國演義》原著已是公共領域,但學者的校注版、出版社的編輯版、改編的影視作品都有各自獨立的著作財產權。建議使用確定已公共領域的原文版本。跨國利用時以保護期最長的地區為準最安全。
Q3作者沒有繼承人,作品會變成國家的嗎?
不會。依著作權法第42條第1款,著作財產權人死亡而依法應歸屬國庫者,財產權直接消滅,不歸國家所有。立法者認為國家不該壟斷作品使用權,公共資源應回到全民共有。
Q4作品的著作權什麼時候消滅?
存續期間屆滿時自動消滅,一般為作者死後50年、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之後進入公共領域。
Q5什麼是公共領域?
著作財產權消滅後作品歸全民共有的狀態,任何人可免費重製、改編、商業利用,無需授權。
Q6著作財產權消滅的三種情況是什麼?
存續期間屆滿、死亡無繼承人應歸國庫、法人消滅應歸地方自治團體,後兩者直接消滅不歸公部門。
Q7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差在哪?
財產權可讓與、有期限、會消滅;人格權專屬作者、不得讓與繼承,財產權消滅後仍存續。
Q8怎麼判斷一部作品是不是公共領域?
確認著作類型→查作者過世或公開發表年份→加50年→以屆滿當年12月31日為終止,隔年起為公共領域。
Q9公共領域作品的到期日怎麼算?
作者死亡或公開發表年份+50年得屆滿年,依第35條於屆滿當年末日終止,隔年1月1日進入公共領域。
Q10使用公共領域作品要花錢嗎?
原作不需授權金,零成本。但若使用翻譯、校注、改編等衍生版本,仍可能須付該衍生著作授權金。
Q11怎麼證明某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
查作者死亡年份(戶政/訃聞/百科)、作品首次發表紀錄、確認非法人或特定類型著作,留存查證來源。
Q12著作權法50年 vs 德國70年差在哪?
台灣採伯恩公約最低標準作者死後50年,德法延長至70年。跨國利用以保護期最長地區為準最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著作類型 | 存續期間起算 | 保護年限 | 依據條文 |
|---|---|---|---|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作者死亡時 | 終身 + 死後50年 | 第30條 |
| 共同著作 | 最後死亡之著作人 | 最後死亡後50年 | 第31條 |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時 | 公開發表後50年 | 第32條 |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公開發表時 | 公開發表後50年 | 第33條 |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公開發表時 | 公開發表後50年 | 第34條 |
存續期間起算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作者死亡時
- 共同著作
- 最後死亡之著作人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時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公開發表時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公開發表時
保護年限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終身 + 死後50年
- 共同著作
- 最後死亡後50年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公開發表後50年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公開發表後50年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公開發表後50年
依據條文
-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 第30條
- 共同著作
- 第31條
- 別名/不具名著作
- 第32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 第33條
-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 第3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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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306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40628 全文修正)
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照像翻印」修正為「複製」,係指以攝影、影印等方式,不變更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之原來版面而複製,至版面是否放大或縮小,則不論。 三、增列刑事罰並刪除行政罰規定,以免與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定相重複。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立法理由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其餘未修正。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照像翻印」修正為「複製」,係指以攝影、影印等方式,不變更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之原來版面而複製,至版面是否放大或縮小,則不論。 三、增列刑事罰並刪除行政罰規定,以免與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定相重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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