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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42

快速跳轉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無人繼承應歸國庫、或法人消滅應歸地方自治團體者亦同,作品即進入公共領域。

Q · 作品的著作權什麼時候會消失、變成可以免費用?

保護期一滿就消滅,作品變全民共有

依著作權法第42條,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時自動消滅(一般著作為作者死後50年,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免費重製、改編、商業利用。另有兩種加速消滅:作者死亡無人繼承而依法應歸國庫者、法人消滅而依法應歸地方自治團體者,財產權直接消滅,不歸公部門所有。

白話解讀

著作財產權不是永久的,它有保存期限。一旦期限過了(一般是作者死後五十年,法人作品是公開發表後五十年),這個權利就自動消滅,作品掉入「公共領域」,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這條還多加了兩個加速消滅的情況:一是作者死了但沒繼承人,依法遺產歸國庫的情況下,著作財產權直接消滅,不歸國庫;二是法人公司解散或消滅,依法應歸地方自治團體的情況下,也直接消滅。立法的精神很清楚:與其讓國家或地方政府壟斷某個作品的使用權,不如讓它回到全民共有。這個設計你一看可能覺得抽象,但它的實際影響非常具體:當一部小說、一首歌、一個設計的財產權消滅後,出版社可以自由印製、音樂人可以自由改編、設計師可以自由借用,整個文化創作的資料庫就多一個可以站在上面玩的基石。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42條為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範,明定財產權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消滅,並設兩款加速消滅事由(應歸國庫、應歸地方自治團體者直接消滅),確立作品回歸公共領域之制度基礎。須注意財產權消滅後,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作者死了多久之後作品才會自由使用?

一般著作是作者死後50年(著作權法第30條),法人著作是公開發表後50年(第33條)。保護期滿後依第42條財產權消滅進入公共領域。計算採屆滿當年年底止,例如1973年過世的作者,作品於2023年12月31日消滅,2024年1月1日起進入公共領域。

Q2古典名著真的完全可以自由用嗎?

原作可以,但要小心衍生作品。例如《三國演義》原著已是公共領域,但學者的校注版、出版社的編輯版、改編的影視作品都有各自獨立的著作財產權。建議使用確定已公共領域的原文版本。跨國利用時以保護期最長的地區為準最安全。

Q3作者沒有繼承人,作品會變成國家的嗎?

不會。依著作權法第42條第1款,著作財產權人死亡而依法應歸屬國庫者,財產權直接消滅,不歸國家所有。立法者認為國家不該壟斷作品使用權,公共資源應回到全民共有。

Q4作品的著作權什麼時候消滅?

存續期間屆滿時自動消滅,一般為作者死後50年、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之後進入公共領域。

Q5什麼是公共領域?

著作財產權消滅後作品歸全民共有的狀態,任何人可免費重製、改編、商業利用,無需授權。

Q6著作財產權消滅的三種情況是什麼?

存續期間屆滿、死亡無繼承人應歸國庫、法人消滅應歸地方自治團體,後兩者直接消滅不歸公部門。

Q7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差在哪?

財產權可讓與、有期限、會消滅;人格權專屬作者、不得讓與繼承,財產權消滅後仍存續。

Q8怎麼判斷一部作品是不是公共領域?

確認著作類型→查作者過世或公開發表年份→加50年→以屆滿當年12月31日為終止,隔年起為公共領域。

Q9公共領域作品的到期日怎麼算?

作者死亡或公開發表年份+50年得屆滿年,依第35條於屆滿當年末日終止,隔年1月1日進入公共領域。

Q10使用公共領域作品要花錢嗎?

原作不需授權金,零成本。但若使用翻譯、校注、改編等衍生版本,仍可能須付該衍生著作授權金。

Q11怎麼證明某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

查作者死亡年份(戶政/訃聞/百科)、作品首次發表紀錄、確認非法人或特定類型著作,留存查證來源。

Q12著作權法50年 vs 德國70年差在哪?

台灣採伯恩公約最低標準作者死後50年,德法延長至70年。跨國利用以保護期最長地區為準最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著作類型存續期間起算保護年限依據條文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作者死亡時終身 + 死後50年第30條
共同著作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最後死亡後50年第31條
別名/不具名著作公開發表時公開發表後50年第32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公開發表時公開發表後50年第33條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公開發表時公開發表後50年第34條

存續期間起算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作者死亡時
共同著作
最後死亡之著作人
別名/不具名著作
公開發表時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公開發表時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公開發表時

保護年限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終身 + 死後50年
共同著作
最後死亡後50年
別名/不具名著作
公開發表後50年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公開發表後50年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公開發表後50年

依據條文

一般著作(語文、音樂、美術等)
第30條
共同著作
第31條
別名/不具名著作
第32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第33條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
第3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51条〜第54条(保護期間)・第62条(相続人不存在等による著作権の消滅)
韓國저작권법 제49조(저작재산권의 소멸)
中國著作权法 第23条(保护期)
德國UrhG § 64(Dauer des Urheberrechts,作者死後70年)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23-1(durée 70 ans post mortem)
美國17 U.S.C. § 302(Duration of copyrig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5306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40628 全文修正)

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照像翻印」修正為「複製」,係指以攝影、影印等方式,不變更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之原來版面而複製,至版面是否放大或縮小,則不論。   三、增列刑事罰並刪除行政罰規定,以免與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定相重複。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立法理由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其餘未修正。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05306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照像翻印」修正為「複製」,係指以攝影、影印等方式,不變更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之原來版面而複製,至版面是否放大或縮小,則不論。   三、增列刑事罰並刪除行政罰規定,以免與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規定相重複。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其餘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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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42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