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222c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表示欲將早期音樂、影片放入遊戲APP中,藉由播放音樂、影片片段(約20秒),讓使用者以選擇題之方式選擇正確的歌名或影片名稱,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表示欲將早期音樂、影片放入遊戲APP中,藉由播放音樂、影片片段(約20秒),讓使用者以選擇題之方式選擇正確的歌名或影片名稱,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依據著作權法30、33、42條之規定,音樂著作(曲、詞)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若為視聽(影片)、錄音著作(歌手所演唱之版本即CD),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此時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您欲利用的著作屬前述情形者,可自行利用。
(二) 若您欲利用的著作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將會涉及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即影片)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該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可利用。有關利用音樂之授權管道與流程,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 認識音樂授權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