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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1222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表示欲將早期音樂、影片放入遊戲APP中,藉由播放音樂、影片片段(約20秒),讓使用者以選擇題之方式選擇正確的歌名或影片名稱,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表示欲將早期音樂、影片放入遊戲APP中,藉由播放音樂、影片片段(約20秒),讓使用者以選擇題之方式選擇正確的歌名或影片名稱,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依據著作權法30、33、42條之規定,音樂著作(曲、詞)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若為視聽(影片)、錄音著作(歌手所演唱之版本即CD),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此時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您欲利用的著作屬前述情形者,可自行利用。

(二) 若您欲利用的著作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將會涉及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即影片)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該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可利用。有關利用音樂之授權管道與流程,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 認識音樂授權流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1222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您所詢表示欲將早期音樂、影片放入遊戲APP中,藉由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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