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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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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1 條:投稿或授權播送著作,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播送一次之權利,其他權利仍歸作者。

Q · 稿費領了,雜誌社可以一直重登我的文章嗎?

不行,推定只授權刊登一次。

依著作權法第 41 條,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除合約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雜誌社後續想重刊、放上網站、收錄電子合集或翻譯,都超出單次授權範圍,須另行取得授權並付費,否則可能構成侵權或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投稿給雜誌或報紙,對方刊了之後說「我們下個月想再登一次」「我們的網站也想上」「我們要做成年度合集」,你要額外收錢嗎?這條的答案會讓很多作者驚訝:要,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法律預設投稿的授權範圍窄到你可能沒想像過,只給對方刊登「一次」的權利,其他所有利用方式(重刊、數位化、合集、翻譯、改作)的權利通通還在你手上。這條的精髓是「推定」兩個字,意思是如果你跟雜誌簽了更寬的合約,合約贏;但如果雙方沒寫清楚(口頭投稿、email 投稿不附條件),法律就幫你畫出一條對作者很友善的預設線。所以真正吃虧的往往不是法律沒保護你,是你自己簽了一份「買斷所有權利」的合約卻不知道自己放棄了什麼。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1 條為投稿與授權播送的「授權範圍推定」規範:著作財產權人向新聞紙、雜誌投稿,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時,若雙方未另行約定,法律推定只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其餘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著作財產權均不受影響,仍由著作財產權人保留。本條屬任意性規範,合約有明確約定者,依其約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稿費一次付清後,雜誌社還能再用我的文章嗎?

除非合約白紙黑字寫明授權範圍包含重刊、網路、合集等用途,否則依著作權法第 41 條推定,雜誌社只取得『刊載一次』的權利。後續任何超出單次刊登的利用,都要再取得授權並付費。

Q2對方公開播送我的作品一次後上傳到 YouTube,算違反這條嗎?

算。推定的授權範圍是『公開播送一次』,上傳 YouTube 屬於公開傳輸,是不同的利用類型,不在預設授權範圍內,須另外取得授權。

Q3口頭或 email 投稿沒簽約,有保障嗎?

有,而且保障更多。沒簽約反而適用著作權法第 41 條對作者有利的窄授權推定,等於一份預設的有利合約。

Q4投稿後著作權歸誰?

仍歸著作財產權人。第 41 條推定只授與刊登或播送一次的權利,所有權沒有移轉,其他利用方式作者保留。

Q5著作權法第 41 條是什麼?

投稿或授權播送的授權範圍推定:未約定時推定僅授權單次刊載或播送,是對作者有利的預設線。

Q6什麼叫『推定僅授與一次』?

法律在雙方沒約定時補上的最窄授權範圍,僅及單次刊載或播送,合約另有約定者則依約定覆蓋。

Q7稿費等於買斷嗎?

不等於。稿費只對應刊登一次的對價,除非合約明寫,重刊、上網、合集都可另行收費。

Q8投稿文章被重複利用怎麼主張權利?

蒐集超範圍利用證據 → 確認稿約授權範圍 → 計算授權金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提訴。

Q9超範圍利用的授權金怎麼算?

依同業稿酬行情或原稿費倍數,按各次重刊、上網、合集等利用分別計算。

Q10投稿前怎麼保護自己的授權範圍?

在投稿 email 加註『授權範圍為單次刊登,網路轉載及其他利用需另行授權』,email 具合約效力。

Q11怎麼證明對方超範圍利用?

網站截圖、合集封面、數位平台畫面、授權第三方紀錄,全部附時間戳。

Q12推定單次授權 vs 著作財產權讓與差在哪?

前者作者保留幾乎所有財產權僅授權一次;讓與(買斷)則財產權移轉,作者只剩著作人格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UrhG § 38(Beiträge zu Sammlungen - 向集合著作/期刊投稿之利用權推定)
美國17 U.S.C. § 201(c)(contributions to collective works - 集合著作中投稿著作權之單次利用推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530630 增訂)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者,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以保障著作人權益。   二、所指第十三條第二項為關於翻譯須得同意之規定;第十八條為關於演講、演奏、演藝之保障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為關於轉載須註明出處之規定。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修正。   二、本條所規定之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皆屬著作財產權之範疇,而著作人並非當然或永久係著作財產權人,爰修正之,以資周延。

  • 著作財產權名詞
(0530630 增訂)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以保障著作人權益。   二、所指第十三條第二項為關於翻譯須得同意之規定;第十八條為關於演講、演奏、演藝之保障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為關於轉載須註明出處之規定。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修正。   二、本條所規定之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皆屬著作財產權之範疇,而著作人並非當然或永久係著作財產權人,爰修正之,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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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41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