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1 條:投稿或授權播送著作,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播送一次之權利,其他權利仍歸作者。
Q · 稿費領了,雜誌社可以一直重登我的文章嗎?
不行,推定只授權刊登一次。
依著作權法第 41 條,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除合約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雜誌社後續想重刊、放上網站、收錄電子合集或翻譯,都超出單次授權範圍,須另行取得授權並付費,否則可能構成侵權或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你投稿給雜誌或報紙,對方刊了之後說「我們下個月想再登一次」「我們的網站也想上」「我們要做成年度合集」,你要額外收錢嗎?這條的答案會讓很多作者驚訝:要,除非合約另有約定。法律預設投稿的授權範圍窄到你可能沒想像過,只給對方刊登「一次」的權利,其他所有利用方式(重刊、數位化、合集、翻譯、改作)的權利通通還在你手上。這條的精髓是「推定」兩個字,意思是如果你跟雜誌簽了更寬的合約,合約贏;但如果雙方沒寫清楚(口頭投稿、email 投稿不附條件),法律就幫你畫出一條對作者很友善的預設線。所以真正吃虧的往往不是法律沒保護你,是你自己簽了一份「買斷所有權利」的合約卻不知道自己放棄了什麼。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1 條為投稿與授權播送的「授權範圍推定」規範:著作財產權人向新聞紙、雜誌投稿,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時,若雙方未另行約定,法律推定只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其餘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編輯等著作財產權均不受影響,仍由著作財產權人保留。本條屬任意性規範,合約有明確約定者,依其約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稿費一次付清後,雜誌社還能再用我的文章嗎?
除非合約白紙黑字寫明授權範圍包含重刊、網路、合集等用途,否則依著作權法第 41 條推定,雜誌社只取得『刊載一次』的權利。後續任何超出單次刊登的利用,都要再取得授權並付費。
Q2對方公開播送我的作品一次後上傳到 YouTube,算違反這條嗎?
算。推定的授權範圍是『公開播送一次』,上傳 YouTube 屬於公開傳輸,是不同的利用類型,不在預設授權範圍內,須另外取得授權。
Q3口頭或 email 投稿沒簽約,有保障嗎?
有,而且保障更多。沒簽約反而適用著作權法第 41 條對作者有利的窄授權推定,等於一份預設的有利合約。
Q4投稿後著作權歸誰?
仍歸著作財產權人。第 41 條推定只授與刊登或播送一次的權利,所有權沒有移轉,其他利用方式作者保留。
Q5著作權法第 41 條是什麼?
投稿或授權播送的授權範圍推定:未約定時推定僅授權單次刊載或播送,是對作者有利的預設線。
Q6什麼叫『推定僅授與一次』?
法律在雙方沒約定時補上的最窄授權範圍,僅及單次刊載或播送,合約另有約定者則依約定覆蓋。
Q7稿費等於買斷嗎?
不等於。稿費只對應刊登一次的對價,除非合約明寫,重刊、上網、合集都可另行收費。
Q8投稿文章被重複利用怎麼主張權利?
蒐集超範圍利用證據 → 確認稿約授權範圍 → 計算授權金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提訴。
Q9超範圍利用的授權金怎麼算?
依同業稿酬行情或原稿費倍數,按各次重刊、上網、合集等利用分別計算。
Q10投稿前怎麼保護自己的授權範圍?
在投稿 email 加註『授權範圍為單次刊登,網路轉載及其他利用需另行授權』,email 具合約效力。
Q11怎麼證明對方超範圍利用?
網站截圖、合集封面、數位平台畫面、授權第三方紀錄,全部附時間戳。
Q12推定單次授權 vs 著作財產權讓與差在哪?
前者作者保留幾乎所有財產權僅授權一次;讓與(買斷)則財產權移轉,作者只剩著作人格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30630 增訂)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0740628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者,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以保障著作人權益。 二、所指第十三條第二項為關於翻譯須得同意之規定;第十八條為關於演講、演奏、演藝之保障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為關於轉載須註明出處之規定。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修正。 二、本條所規定之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皆屬著作財產權之範疇,而著作人並非當然或永久係著作財產權人,爰修正之,以資周延。
- 著作財產權名詞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以保障著作人權益。 二、所指第十三條第二項為關於翻譯須得同意之規定;第十八條為關於演講、演奏、演藝之保障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為關於轉載須註明出處之規定。
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修正。 二、本條所規定之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皆屬著作財產權之範疇,而著作人並非當然或永久係著作財產權人,爰修正之,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