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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223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二、若您欲將自己所撰寫的文章著作投稿於出版社,除非您將著作權讓與…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二、若您欲將自己所撰寫的文章著作投稿於出版社,除非您將著作權讓與出版社,否則您自當享有該等著作之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及第41條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990223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您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對於「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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