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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10b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貴機關詢問之校刊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貴機關詢問之校刊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文章、圖片、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美術或攝影著作,除有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或第12條(出資聘用關係)之情形外,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人為著作人,依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 經檢視貴機關發行之校刊,屬於期刊雜誌類刊物,內容主要係由學生投稿之圖、文作品組成,因本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之著作,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若貴機關於接受投稿時,並未與學生約定由貴機關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本法第36條參照),則貴機關僅推定有刊載該等作品一次之權利,各該文章、圖片及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依本法第10條規定,仍由實際完成創作之人即學生享有。至其餘由貴機關職員完成之部分(如主任撰寫之序言),依本法第11條,於未特別約定之情形下,以該職員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並由雇用人即貴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

三、 另來信所述之ISBN係國際通用的圖書或獨立出版物代碼,無論出版物是否有申請此代碼,均與著作權之歸屬無涉,併予敘明。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校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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