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0-1 條
- 1.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 2.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3.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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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規定,共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讓與應有部分或設質也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 · 合寫的作品,我能不能自己決定授權出去?
依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授權、改作、賣斷)。連讓與自己的應有部分或設定質權,也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唯一保護是其他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若對方惡意阻撓,可訴請法院代替其同意之意思表示。
白話解讀
你和三個朋友合寫了一本書,版稅怎麼分大家談好了。但有一天你想把它賣給出版社變成電子書,其他三個人都沒回你訊息。你以為自己佔四分之一就能做四分之一的決定?錯。這條法律告訴你:共有著作財產權要「行使」(授權、改作、翻譯、賣斷),必須全體同意。一票否決。連你自己手上那四分之一的份額,想賣給別人或拿去抵押借錢,都要其他共有人點頭。唯一的保護是:其他人不能沒理由擋你。如果他們擺爛不回,法律理論上站你這邊,但實務上你得上法院證明「他們沒有正當理由」。合寫最大的風險不是分錢,是某個共有人消失或翻臉,整部作品瞬間變成誰都動不了的冷凍資產。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規範共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與處分:共有人行使著作財產權須全體同意,讓與應有部分或設定質權亦須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得選定代表人行使,對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合著作品的集體管理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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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寫書的朋友失聯了,整本書的授權就永遠卡住嗎?▾
不會永遠卡住,但很麻煩。依第1項但書,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失聯本身通常不會被視為正當理由。你可以透過法院訴請代替其意思表示,判決確定後等同對方已同意;訴訟中確實無法送達時,可聲請公示送達。內行人提示:合作之前就約定一定時間內未回應視為同意的條款,比事後打官司省一年以上時間。
Q2我們選了代表人跟出版社談,他簽了我們不同意的條件怎麼辦?▾
關鍵看出版社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你們對代表權限的限制從沒告知出版社、出版社也無從知道,依第2項後段這些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合約照樣生效,你們只能對內向代表人求償。內行人提示:要讓限制有效,必須在合約或正式文件中明確告知對方,否則等於沒寫。
Q3我只是想把我那四分之一賣給別人換現金,為什麼還要其他人同意?▾
因為本條第1項中段明確規定,共有人讓與應有部分或設定質權須其他共有人同意。著作財產權共有不同於股票可自由買賣,立法理由是其行使具人格性與信任性,新共有人會影響整體作品管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買家直接要求你先處理好全體同意,所以先跟共有人談、再找買家,順序反了會很難看。
Q4共有著作財產權是什麼?▾
兩人以上共同擁有同一著作財產權的狀態,常見於合著與共同創作,行使與處分受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嚴格拘束,一人即可否決。
Q5著作財產權共有和民法物權共有差在哪?▾
物權共有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著作財產權共有連讓與自己那份都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更強調人格性與信任性。
Q6什麼是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人對他方行使權利的請求,除有正當理由(對價過低、範圍過廣)外不得拒絕,否則他方可訴請法院代替其同意。
Q7共有著作的代表人是什麼?▾
共有人選定一人代表全體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制度,目的是降低逐一徵詢全體的交易成本,但對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8合著作品要授權出去怎麼做?▾
書面徵詢全體共有人同意,載明授權內容、對價、期間,保留同意或拒絕的證據;全體同意後始得對外授權。
Q9共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怎麼處理?▾
先寄存證信函具體說明對方拒絕的不合理之處,再訴請法院命其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判決確定後等同對方已同意。
Q10共同作者失聯怎麼推進授權?▾
訴請法院代替其同意,訴訟中若無法送達可聲請公示送達;更省事的是事前在合約約定逾期未回應視為同意。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惡意阻撓?▾
保留書面徵詢紀錄、對方已讀不回或無理由拒絕的證據、存證信函往返,由法院判斷其拒絕是否欠缺正當理由。
Q12著作財產權共有 vs 物權共有哪個自由?▾
物權共有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管理採多數決;著作財產權共有連處分應有部分都要同意、行使要全體同意,限制嚴格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著作財產權共有(著作權法40-1) | 物權共有(民法819) |
|---|---|---|
| 處分自己應有部分 | 讓與或設質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 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
| 整體權利行使 | 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 | 處分全部須全體同意,但管理依多數決 |
| 拒絕同意的限制 |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可訴請代替同意 | 無對應的強制同意機制 |
| 代表人制度 | 得選定代表人,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無法定代表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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