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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40-1 條

  1. 1.共有之著作財產權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2. 2.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3.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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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規定,共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讓與應有部分或設質也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 · 合寫的作品,我能不能自己決定授權出去?

依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授權、改作、賣斷)。連讓與自己的應有部分或設定質權,也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唯一保護是其他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若對方惡意阻撓,可訴請法院代替其同意之意思表示。

白話解讀

你和三個朋友合寫了一本書,版稅怎麼分大家談好了。但有一天你想把它賣給出版社變成電子書,其他三個人都沒回你訊息。你以為自己佔四分之一就能做四分之一的決定?錯。這條法律告訴你:共有著作財產權要「行使」(授權、改作、翻譯、賣斷),必須全體同意。一票否決。連你自己手上那四分之一的份額,想賣給別人或拿去抵押借錢,都要其他共有人點頭。唯一的保護是:其他人不能沒理由擋你。如果他們擺爛不回,法律理論上站你這邊,但實務上你得上法院證明「他們沒有正當理由」。合寫最大的風險不是分錢,是某個共有人消失或翻臉,整部作品瞬間變成誰都動不了的冷凍資產。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規範共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與處分:共有人行使著作財產權須全體同意,讓與應有部分或設定質權亦須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得選定代表人行使,對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合著作品的集體管理制度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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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寫書的朋友失聯了,整本書的授權就永遠卡住嗎?

不會永遠卡住,但很麻煩。依第1項但書,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失聯本身通常不會被視為正當理由。你可以透過法院訴請代替其意思表示,判決確定後等同對方已同意;訴訟中確實無法送達時,可聲請公示送達。內行人提示:合作之前就約定一定時間內未回應視為同意的條款,比事後打官司省一年以上時間。

Q2我們選了代表人跟出版社談,他簽了我們不同意的條件怎麼辦?

關鍵看出版社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你們對代表權限的限制從沒告知出版社、出版社也無從知道,依第2項後段這些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合約照樣生效,你們只能對內向代表人求償。內行人提示:要讓限制有效,必須在合約或正式文件中明確告知對方,否則等於沒寫。

Q3我只是想把我那四分之一賣給別人換現金,為什麼還要其他人同意?

因為本條第1項中段明確規定,共有人讓與應有部分或設定質權須其他共有人同意。著作財產權共有不同於股票可自由買賣,立法理由是其行使具人格性與信任性,新共有人會影響整體作品管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買家直接要求你先處理好全體同意,所以先跟共有人談、再找買家,順序反了會很難看。

Q4共有著作財產權是什麼?

兩人以上共同擁有同一著作財產權的狀態,常見於合著與共同創作,行使與處分受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嚴格拘束,一人即可否決。

Q5著作財產權共有和民法物權共有差在哪?

物權共有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著作財產權共有連讓與自己那份都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更強調人格性與信任性。

Q6什麼是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人對他方行使權利的請求,除有正當理由(對價過低、範圍過廣)外不得拒絕,否則他方可訴請法院代替其同意。

Q7共有著作的代表人是什麼?

共有人選定一人代表全體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制度,目的是降低逐一徵詢全體的交易成本,但對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8合著作品要授權出去怎麼做?

書面徵詢全體共有人同意,載明授權內容、對價、期間,保留同意或拒絕的證據;全體同意後始得對外授權。

Q9共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怎麼處理?

先寄存證信函具體說明對方拒絕的不合理之處,再訴請法院命其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判決確定後等同對方已同意。

Q10共同作者失聯怎麼推進授權?

訴請法院代替其同意,訴訟中若無法送達可聲請公示送達;更省事的是事前在合約約定逾期未回應視為同意。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惡意阻撓?

保留書面徵詢紀錄、對方已讀不回或無理由拒絕的證據、存證信函往返,由法院判斷其拒絕是否欠缺正當理由。

Q12著作財產權共有 vs 物權共有哪個自由?

物權共有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管理採多數決;著作財產權共有連處分應有部分都要同意、行使要全體同意,限制嚴格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著作財產權共有(著作權法40-1)物權共有(民法819)
處分自己應有部分讓與或設質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原則上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整體權利行使非經全體同意不得行使處分全部須全體同意,但管理依多數決
拒絕同意的限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可訴請代替同意無對應的強制同意機制
代表人制度得選定代表人,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無法定代表人制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65条(共有著作権の行使)
🇰🇷 韓國저작권법 제48조(공동저작물의 저작재산권의 행사)
🇨🇳 中國著作权法 第14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 德國UrhG § 8(Miturheber)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13-3(œuvre de collaboration)
🇺🇸 美國17 U.S.C. § 201(a)(ownership of joint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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