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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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2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I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III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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