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40

快速跳轉
  1. 1.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2. 2.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3. 3.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共同著作應有部分先依約定,無約定依參與創作程度,程度不明推定均等。

Q · 我跟朋友一起做的作品,沒簽約版權怎麼分?

沒約定就看參與程度,分不清才推定均分

依著作權法第40條,共同著作的應有部分先看合約約定;沒約定就依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分配;程度不明時才推定為均等。若有共同著作人拋棄應有部分、或死亡無繼承人、消滅無承受人,該部分依比例歸其他共同著作人,不會變成無主。關鍵在創作過程中保留能證明參與程度的證據。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一起做一個 YouTube 頻道,兩年後分道揚鑣。這兩年的影片版權歸誰?沒簽協議的話,這條法律會幫你定答案。共同著作(兩人以上共同創作且各人貢獻無法分離)的財產權應有部分,優先看合約怎麼寫。沒寫的話,依各人「參與創作的程度」分;程度也分不清時,推定為均等。這是法律給你的預設安全網,但它的預設結果不一定是你想要的:有人主導創作 90%、有人只出一點意見,最後可能因為沒人能證明「程度」而被法律強制均分。更辣的機制在第二項:如果其中一個共同著作人「拋棄」自己那份應有部分,這份不會變成無主,而是自動按比例分給其他共同著作人。第三項更進一步:共同著作人過世又無繼承人、或法人消滅又無承受人,應有部分也依第二項分給活著的共同著作人。這條是創作關係的「地基級條款」,幾乎所有合作糾紛的第一步都要回來看這裡。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40條為共同著作財產權「應有部分」之決定規範,採三層次認定:優先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無約定者依各人參與創作之程度,程度不明時推定均等;並規定共同著作人拋棄應有部分、或死亡無繼承人、消滅無承受人時,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按比例分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四個人合作但有人幾乎沒出力,真的還要分四分之一給他嗎?

不一定。法律的優先順序是:合約約定→參與程度→程度不明才推定均等。如果你有足夠證據證明他貢獻極低(會議缺席紀錄、無任何版本貢獻),可以主張按程度分配,但門檻是你要舉證。合作期間就養成記錄每個人貢獻的習慣,Git commit、Notion 分工表、會議簽到表,在拆夥時一張勝過十張律師函。

Q2共同著作人過世了,他那份版權會怎麼處理?

有繼承人就由繼承人繼承,與其他共同著作人成為共有關係。若無繼承人(無子女、配偶、父母等),依第40條第3項準用第2項,其應有部分直接按比例分給其他共同著作人;法人消滅無承受人也同樣處理。若合作對象是高齡創作者或小型工作室,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身故或消滅時的應有部分處理方式。

Q3「共同著作」跟「結合著作」差在哪?

共同著作是貢獻不可分離(兩人一起寫同一段文字、畫同一張圖);結合著作是貢獻可分離(A 寫詞、B 譜曲,詞可獨立使用)。結合著作中每個人對自己部分單獨擁有著作權,不適用本條共同處分規則。判斷時問一句:把他的貢獻抽掉,剩下的還能獨立成立嗎?能就是結合著作,不能就是共同著作。

Q4著作權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著作財產權應有部分如何決定的條文,採約定→參與程度→推定均等三層次。

Q5什麼是共同著作的應有部分?

各共同著作人對共同著作財產權所享有的比例份額,是收益分配與處分的基礎。

Q6「參與創作之程度」怎麼認定?

依各人對作品實際投入的創作貢獻判斷,以版本紀錄、分工、工時等客觀證據為據。

Q7共同著作和結合著作差在哪?

貢獻不可分離是共同著作(適用第40條),可分離各自獨立是結合著作(不適用)。

Q8共同著作版權怎麼分配?

先查有無約定,無約定依參與創作程度,程度不明推定均等,再處理拋棄與繼受。

Q9怎麼證明自己參與創作程度較高?

提出版本歷史、會議紀錄、分工表、對話截圖等能反映實際貢獻的客觀證據。

Q10共同著作人要拋棄應有部分怎麼做?

以明確意思表示(通常書面)拋棄,拋棄後該部分依比例歸其他共同著作人。

Q11合作創作前要怎麼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簽一份備忘錄寫明各人貢獻比例、退出規則、拋棄與身故消滅時的處理方式。

Q12共同著作 vs 結合著作哪個適用第40條?

貢獻不可分離的共同著作才適用;可分離的結合著作各自擁有,不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oint_workcombined_workderivative_work
貢獻能否分離不可分離(共同創作同一成果)可分離(各自部分可獨立利用)在既有著作上再創作
是否適用第40條適用(應有部分依約定/程度/均等)不適用(各人單獨擁有自己部分)不適用(衍生著作人就新增部分享權利)
處分限制受共有規則限制(第40條之1)各自自由處分自己部分須不侵害原著作權

joint_work

貢獻能否分離
不可分離(共同創作同一成果)
是否適用第40條
適用(應有部分依約定/程度/均等)
處分限制
受共有規則限制(第40條之1)

combined_work

貢獻能否分離
可分離(各自部分可獨立利用)
是否適用第40條
不適用(各人單獨擁有自己部分)
處分限制
各自自由處分自己部分

derivative_work

貢獻能否分離
在既有著作上再創作
是否適用第40條
不適用(衍生著作人就新增部分享權利)
處分限制
須不侵害原著作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65条(共有著作権の行使・持分)
韓國저작권법 제48조(공동저작물의 저작재산권의 행사)
中國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合作作品著作权)
德國UrhG § 8(Miturheber)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13-3(œuvre de collaboration)
美國17 U.S.C. § 201(a)(joint works / joint author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0514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30630 修正)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三十四條之罪而著作人死亡者,不在此限。

(0740628 全文修正)

以犯前二條之罪之一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正移列,並斟酌實際需要,參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鑑罪之規定,適度提高其刑度。

(0810522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非經其他共同著作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五項之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   二、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係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應有部分之確定原則,非關共有著作財產權如何行使之問題,爰獨立另立一條,以資周延。

  • 共同著作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承受名詞
(0170514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30630 修正)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三十四條之罪而著作人死亡者,不在此限。

(0740628 全文修正)

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正移列,並斟酌實際需要,參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鑑罪之規定,適度提高其刑度。

(0810522 全文修正)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非經其他共同著作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五項之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   二、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係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應有部分之確定原則,非關共有著作財產權如何行使之問題,爰獨立另立一條,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40 條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