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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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著作財產權設質後,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可繼續授權收益。
Q · 著作權拿去設質借錢後,我還能自己用嗎?
可以。除非設質時另有約定,著作權人仍能繼續行使
依著作權法第39條,以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後,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可繼續授權、收取權利金、上映播映。這與動產質權「交付占有」的直覺不同:著作權是無體財產,債權人僅在違約時取得優先受償地位。若設質時約定「設質後由質權人行使」,主導權才會翻轉到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的作品能當抵押品嗎?答案是可以,而且實務上比你想的重要。一首熱門歌曲、一款遊戲引擎的原始碼、一部暢銷小說的改編權,都可以拿去向銀行、投資人或創投設定質權換取資金。這條處理的是設質之後的一個實務問題:設完質之後,創作者本人還能不能繼續用自己的作品?法律的預設是可以。只要設質時沒有另外約定,著作財產權人仍然能行使著作權,可以繼續授權、繼續收取權利金、繼續上映播映。這跟一般人對「質權」的直覺不同:不是把東西鎖起來,而是權利還在創作者手上,債權人只是在創作者違約時有優先受償的地位。但這個預設可以翻轉。如果設質時約定「設質後由債權人行使」,遊戲規則就完全改變。這條看起來短,但在文創融資、IP 質押、遊戲公司舉債的實務上,是第一條要讀的法律。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39條規範著作財產權設質後的權利行使歸屬: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繼續行使其著作財產權。本條是無體財產進入融資擔保市場的關鍵制度設計,使著作權在質押期間仍能作為持續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運轉。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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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著作權設質之後,我還能授權給別人用嗎?
可以,本條預設著作財產權人仍能行使權利。但授權的對價在法律上屬於擔保標的的孳息,債權人在某些情形下可主張優先受償,實務上會在設質契約中約定授權收益的處理方式。若希望保留運用空間,可爭取「設質期間著作權人得自由授權利用,收益除違約情形外歸著作權人」條款。
Q2銀行通常不太懂著作權設質,怎麼找到願意承辦的機構?
台灣專門做 IP 融資的機構有限,主要管道包括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部分銀行的文創融資專案,以及新興的 IP 擔保融資平台。商業銀行對著作權鑑價缺乏標準是最大瓶頸。談判時可引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增加金融機構接受度。
Q3著作權可以抵押借錢嗎?
可以。著作財產權得設定質權,是文創與 IP 融資的法定擔保工具,依著作權法第39條運作。
Q4著作權設質是什麼意思?
以著作財產權作為債務擔保設定質權,違約時債權人可優先受償,但權利歸屬不移轉。
Q5什麼叫設定時另有約定?
設質契約中可約定設質後由質權人行使著作權,此時推翻法律「著作權人繼續行使」的預設。
Q6設質登記是什麼、要去哪辦?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著作財產權質權,非成立要件但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Q7著作權怎麼設質融資?
備齊權利鏈文件 → 選擇承辦機構 → 約定行使與收益歸屬 → 智財局辦設質登記 → 保留履約文件。
Q8設質後想保留授權自由要怎麼約定?
在契約爭取「設質期間著作權人得自由授權利用,收益除違約情形外歸著作權人」條款。
Q9債權人怎麼實行著作權質權?
先確認設質登記完備,依民法及動產擔保交易法權利實行程序,透過公開拍賣或契約所定方法變價受償。
Q10去哪裡找願意承辦著作權設質的機構?
文化內容策進院、國發基金、部分銀行文創融資專案及新興 IP 擔保融資平台。
Q11著作權設質 vs 著作權讓與差在哪?
設質是擔保,權利歸屬不變、預設由著作權人行使;讓與是直接移轉著作財產權所有權給他人。
Q12著作權質權 vs 動產質權差在哪?
動產質權須交付占有限制使用;著作權是無體財產無法交付,預設出質人仍得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fault_rule | by_agreement |
|---|---|---|
| 設質期間誰行使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人(本條預設) | 質權人(須設定時另有約定) |
| 授權與權利金收益 | 原則歸著作財產權人 | 可約定歸質權人或抵充債務 |
| 違約後受償 | 依質權實行程序優先受償 | 依契約所定變價方法處理 |
| 對抗第三人效力 | 須辦理設質登記 | 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efault_rule
- 設質期間誰行使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人(本條預設)
- 授權與權利金收益
- 原則歸著作財產權人
- 違約後受償
- 依質權實行程序優先受償
- 對抗第三人效力
- 須辦理設質登記
by_agreement
- 設質期間誰行使著作權
- 質權人(須設定時另有約定)
- 授權與權利金收益
- 可約定歸質權人或抵充債務
- 違約後受償
- 依契約所定變價方法處理
- 對抗第三人效力
- 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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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170514 制定)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三十四條之罪,而原著作人已亡故者,不在此限。
(0530630 修正)
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處罰者,其著作物沒收之,並得銷燬其製版。
(0740628 全文修正)
仿製他人著作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製作者亦同。 銷售、出租或意圖銷售、出租而陳列、持有前項著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交付前項著作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斟酌實際需要適度提高回其刑度。 二、刪除「知情」二字及將代為銷售修正為「銷售出租或意圖銷售、出租而陳列、持有」,連同處罰另列為第二項。
(0790111 修正)
仿製他人著作或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代為製作者亦同。 銷售、出租或意圖銷售、出租而陳列、持有前項著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交付前項著作者亦同。
立法理由因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文字未盡妥適,致司法機關實務上認為必須限於仿製或其他類似仿製之侵害行為,始足當之,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各種侵害行為,除重製、仿製或類似仿製之其他方法侵害著作權時,可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條處罰外,其餘侵害行為均無法予以處罰,為貫徹保障著作權人權利,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0810522 全文修正)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0861230 全文修正)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三十四條之罪,而原著作人已亡故者,不在此限。
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處罰者,其著作物沒收之,並得銷燬其製版。
一、第一項係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斟酌實際需要適度提高回其刑度。 二、刪除「知情」二字及將代為銷售修正為「銷售出租或意圖銷售、出租而陳列、持有」,連同處罰另列為第二項。
因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文字未盡妥適,致司法機關實務上認為必須限於仿製或其他類似仿製之侵害行為,始足當之,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各種侵害行為,除重製、仿製或類似仿製之其他方法侵害著作權時,可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條處罰外,其餘侵害行為均無法予以處罰,為貫徹保障著作權人權利,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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