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著作權法 第 38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38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其視聽著作製作人利用權之規範由第11條、第12條取代。
Q · 著作權法第38條還能用嗎?
著作權法第38條已於民國86年修法時整條刪除。原條文規範視聽著作製作人的重製、公開播送等利用權。刪除理由是第11條(職務著作)與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已建立完整的權利歸屬架構,本條規範實益不復存在。研究現行視聽著作權利歸屬,應直接適用第11、12條。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86年刪除。原條文規範視聽著作製作人的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附加字幕、變換配音等利用權,立法初衷是讓製作人在參與者眾多的視聽著作中保有基本利用空間。86年修法時認為第11條(職務著作)及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已建立雇用人、出資人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完整架構,本條規範實益已被取代,因此整條刪除。若研究視聽著作權利歸屬的歷史脈絡,需回到當時制度背景理解。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3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視聽著作製作人之法定利用權,民國86年因第11、12條職務著作與出資聘人制度已涵蓋其規範功能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