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7048號
要旨
所詢有關發行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度宗法字第0五一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並無「發行權」用詞,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五第一項、第二十條…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發行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度宗法字第0五一號函辦理 。 二、按著作權法並無「發行權」用詞,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五第一項、第二十條 第一項所稱最初發行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首次發行,係指 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 理需要之重製物。」,所詢有關發行之疑義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 。 三、復按萬隆電影電視事業有限公司於七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依行為時著 作權法申請並經本部於七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台(77)內著字第六二六 九五一號函核准註冊之「校樹青青」(電影著作)著作權註冊案( 執照號碼:六三八七四),查其申請書所陳報之出版人或發行人為 「王應祥」、發行所為「龍泰電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及其他爭議事項, 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