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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3956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所詢貴館印製印刷品,其有關著作權法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十四省美展字第一一一七號函及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八十四省美展字第一三一六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

令函要旨

所詢貴館印製印刷品,其有關著作權法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十四省美展字第一一一七號函及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八十四省美展字第一三一六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明示將資料予以編輯時,對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其具有創作性者,始能成立編輯著作;如僅單純將資料彙集在一起,未加以選擇及編排不具創作性時,均非編輯著作。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另本部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以印刷、複印、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將上述例示之繪畫………等美術著作有形地重複製作使其著作內容再現者,即為美術著作之重製物。四、貴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八十四省美辰字第一一一七號函所詢貴館編印之展覽專輯究屬編輯著作抑係美術家作品之重製物﹖涉及個案認定,請參照前述說明自行認定之。另所送「複製畫」、「展覽海報」在著作權法上屬何種出版品之問題,查著作權法並無「出版品」一詞,本部無從答復,如所詢意旨係該「複製畫」、「展覽海報」是否為美術著作之重製物者,亦請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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