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105c
要旨
您好!來信所述A、B、C(均為我國人)完成之共同著作,遭A分別於中國上海、香港擅自利用,應如何為法律救濟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您好!來信所述A、B、C(均為我國人)完成之共同著作,遭A分別於中國上海、香港擅自利用,應如何為法律救濟一事,說明如下:
一、 我國、大陸及香港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如同保護自己國民之著作。著作權的保護採取「屬地主義」,如B、C打算在中國上海或香港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當地自應依當地法律予以判斷。又來信所稱A、B、C三人均為我國人,如符合我國的法律(包含民、刑事訴訟法、刑法及著作權法等),得向我國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合先說明。
二、 所謂共同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第40條第1項規定,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而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若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又依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共有著作其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是以,如共同著作之共有人之一欲在我國提起訴訟,則來信所述A之行為就著作財產權部分可能涉及對上述共同著作之「重製」、「散布」、「改作」等利用行為,又著作人格權部分則涉及姓名表示權,倘A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全體同意,可能構成對上述利用行為之侵害,則B、C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主張權利。
三、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案內著作是否屬共同著作?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可否提起民、刑事訴訟涉及管轄之有無等問題,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