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363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 二、按一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故外國人著作之本 國如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外 國人…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 二、按一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故外國人著作之本 國如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外 國人著作之本國如與我國無互惠關係,惟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 款首次發行相關規定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 權保護協定」者,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法第四條參照 )。外國法人合於上述情形之一者,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不 以「業經認許」為要件。 三、又「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 為告訴或提起自訴。」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著有明文,至具體個 案中,關於外國法人於訴訟上之訴訟能力及代表權限等事項,屬公 司法、民法、民、刑事訴訟法等法規之適用,非本部職掌,請洽詢 相關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