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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05a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一、關於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

令函要旨

一、關於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為共同著作,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基此,您來函所詢問題應掌握上述原則,予以判斷,先予敘明。二、依您來函所述問題一,茲分述如下:(一)若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該英文期刊論文的共同著作人:則來函所述指導教授將該論文之作者列名其本人及其女友與學生一節,將侵害其他共同作者之姓名表示權,而其女友需視是否構成犯意的聯絡或具有行為之分擔?而為刑事案件之共犯或為民事案件之共同行為人。(二)若學生為該英文期刊論文的著作人:則來函所述指導教授將該論文之作者列名其本人及其女友與學生,將侵害原作者之姓名表示權,而其女友需視是否構成犯意的聯絡或具有行為之分擔?而為刑事案件之共犯或為民事案件之共同行為人。三、所詢問題二,亦如說明一所述原則,若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該論文的共同著作人,嗣後發表時是否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均須經著作人全體同意。而若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則嗣後發表是否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則著作人均可自行決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1款、第16條、第19條、第40條及第40條之1規定。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著作人究為何人及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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