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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1019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函中所述學術性期刊投稿人之投稿文章已於學術性研討會公開發表,並經收錄為論文集或自行出版專書,除非投稿人另外與研討會論文集、專書的出版單位或其他人約定,願意把該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享…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函中所述學術性期刊投稿人之投稿文章已於學術性研討會公開發表,並經收錄為論文集或自行出版專書,除非投稿人另外與研討會論文集、專書的出版單位或其他人約定,願意把該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享有,否則,投稿人對投稿文章還是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綜上所述,投稿人若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再行投稿學術性期刊,經期刊出版單位審查通過後刊登,由於著作權法並沒有禁止同一稿件重複刊載出版之規定,因此投稿人及刊載其文章的期刊出版單位均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惟投稿人投稿後,除非與期刊出版單位另有約定,否則出版單位將只擁有刊登投稿文章一次的權利。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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