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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124b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後,對著作還是享有著作財產權,除非投稿的著作人與出版單位另有約定,否則出版單位只有將著作刊登一次的權利,意思是說投稿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二、有些出版單位在稿約上註明一稿多投的話,不付稿費,這項註明並不能算是…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後,對著作還是享有著作財產權,除非投稿的著作人與出版單位另有約定,否則出版單位只有將著作刊登一次的權利,意思是說投稿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二、有些出版單位在稿約上註明一稿多投的話,不付稿費,這項註明並不能算是授權契約的內容,出版單位和投稿人都不受約束。因為法律上並不禁止一稿數投,所以出版單位不能以一稿數投為理由,主張不付稿費。惟出版單位與投稿人間另有不得一稿數投之約定,則當事人自應受契約的約束。三、出版單位也常常會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類文字同樣也不能拘束投稿人,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絕不會因為投稿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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