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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621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一、經電洽,本案係香港公開大學向您所任職之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授權,請求將該署所發行之「社區發展季刊」第67期中之「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服務之策略與措施總表」授權該校用以編纂為教材,並且以紙本及電子方式發送該校教師及…

令函要旨

一、經電洽,本案係香港公開大學向您所任職之衛生福利部(以下稱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授權,請求將該署所發行之「社區發展季刊」第67期中之「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服務之策略與措施總表」授權該校用以編纂為教材,並且以紙本及電子方式發送該校教師及學生,致生該署應否授權?由誰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疑義。

二、所詢「社區發展季刊」因屬期刊雜誌,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之著作,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故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出版之期刊與投稿人間若無特別約定,則該署僅有刊載該篇文章(語文著作)一次之權利,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屬投稿人所享有,期刊上刊載之照片(攝影著作)亦同,合先敘明。

三、是以,本案建請先予釐清前述「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服務之策略與措施總表」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若該表之著作財產權非屬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所有,該署自無權授權香港公開大學利用該著作;反之,若該表之著作財產權確屬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所有,則該署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自行決定是否授權及授權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0621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一、經電洽,本案係香港公開大學向您所任職之衛生福利部(以下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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