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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427c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文章作者將其文章投稿於報章雜誌,除其與報社或出版社有特別約定外,該文章之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文章作者將其文章投稿於報章雜誌,除其與報社或出版社有特別約定外,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作者享有。所詢有關商業現代刊物內所載文章之著作權歸屬於作者、出版社抑或其他情況之疑義,請逕洽所載文章之著作人或該刊物出版社瞭解權利歸屬情形。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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