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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0820b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投稿及受雇人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所詢問題1某甲投稿報社,並獲刊載1次,該報社又另將某甲的文章貼於該報社的網站上,某甲之其他權利有無影響一節,按某甲與該報社間如無其他約定者,則該報社僅有刊載該文章1次之權利,該報社事後如將該文章登載於其網站…

令函要旨

有關投稿及受雇人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所詢問題1某甲投稿報社,並獲刊載1次,該報社又另將某甲的文章貼於該報社的網站上,某甲之其他權利有無影響一節,按某甲與該報社間如無其他約定者,則該報社僅有刊載該文章1次之權利,該報社事後如將該文章登載於其網站上,則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語文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某甲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某甲之著作財產權。至您所詢之某甲之其他權利,究何所指不明,無法答復。二、問題2某甲一稿數投各家報社,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著作權係著作人專有,一稿數投,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之方式,惟實務上報社多禁止一稿數投,如有違反,係屬違約,應依某甲與報社之約定處理。 三、問題3某甲的著作經報社刊登後,可否將其著作貼於某甲專屬網站部落格上疑義,因為某甲將其著作投稿於報社,除其與報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某甲享有,某甲當可本於權利人的地位,利用其著作而貼於自己之部落格。四、另本法第11條所規定之「受雇人」,係指雙方具有僱傭關係之受雇人而言,包括公務員,其定義請依民法規定認定之。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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