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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04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本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本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二、故依來信所述,您創作之期刊文章,如未於投稿時將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社(本法第36條規定參照),則該文章之著作權仍由實際創作之人(即您本人)享有,亦不因該文章自期刊撤稿而影響。

三、至於您於投稿時如與出版社就該文章之著作權歸屬之約定有疑義時仍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建議您可逕洽出版社釐清。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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