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16
要旨
一、按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後,應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結事務,清算程序在未完成前,其法人格並未消滅,故其原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仍存在,而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將視清算之結果決定。換句話說,只有在法人完成清算程序,法人人格消滅,且其原…
令函要旨
一、按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後,應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結事務,清算程序在未完成前,其法人格並未消滅,故其原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屆滿前仍存在,而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將視清算之結果決定。換句話說,只有在法人完成清算程序,法人人格消滅,且其原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未移轉他人,而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時,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著作權法第42條參照),先予敘明。
二、您來信所述「財團法人被主管機關廢止」所指具體情形尚非明確,是否因此法人格消滅,或是否已因清算而有著作財產權另行讓與情形,均有待釐清。如依前述說明,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建議您可洽該財團法人釐清欲利用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或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等查詢相關授權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