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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202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存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所詢截取清明上河圖內容重新繪製熊熊上河圖一節,由於清明上河圖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存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所詢截取清明上河圖內容重新繪製熊熊上河圖一節,由於清明上河圖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二、另清明上河圖經查係屬國立故宮博物院所館藏之古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請參閱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洽故宮進一步瞭解。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4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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