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07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及第42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所詢欲二創之《漢宮春曉圖》、《清明上河圖》…等60幅中外畫作,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及第42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所詢欲二創之《漢宮春曉圖》、《清明上河圖》…等60幅中外畫作,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之問題。
二、 另所詢欲利用之畫作,如為故宮館藏,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第1項「公立文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建議逕洽故宮(電話:(02)28812021;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進一步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