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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211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將…

令函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將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0條、42條及43條等規定)。

二、所詢您欲翻唱「國立中央大學校歌」並上傳網路,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如前述校歌之詞、曲皆已超過上述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則已成為公共財,您得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自由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已屆滿,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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